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阅读原文 2012年12月30日   点击人次: 887   

 

太原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的教学(200216号文件精神,以及《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晋政办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三条  太原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全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学院(直属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直属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原则

第四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择业,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第五条  委培生、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六条  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七条  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宏观控制与管理。

第三章  就业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全国各行业,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择业。

第十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下发的毕业生《推荐表》和教务部门签章的成绩单,以及编号唯一的《就业协议书》。被单位录用的,均应签订学校翻印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每人一份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一条  各学院(直属系)要积极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能够如实反映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毕业生《推荐表》供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由学院(直属系)负责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最后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1、由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在“备注”栏内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毕业生所在学院(直属系)进行审核、盖章,并予以登记备案;

4、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

5、《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一份自己保留。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也同样具有效力:

1、学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均已签字;

2、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均已签字。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写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学校不认可任何口头协议。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需妥善保存,在毕业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就业协议书》严禁转借,凡转借他人使用者,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借使用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转借者承担连带责任。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需在毕业离校前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否则不予转档。如因其他原因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

第十六条  所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及时办理学校的手续并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的方式,递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就业协议书》不按时邮寄、递交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派遣时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必须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有用人自主权,如无用人自主权,必须加盖当地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或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凡因《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手续不全,毕业生认为符合规定,并已由学校派遣而不能落户被退回者,学校不予办理任何就业手续。

第十八条  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或公务员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但事后报考而被录取的;

2、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相关事宜,事后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而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拒不出具退函的;

3、被录取为研究生或公务员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达到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者,如“三证”不全的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方案派遣;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按违约处理,可另行择业。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则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条  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学校级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须取得原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校出示单位同意另行择业的证明后,按违约处理并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尚未加盖校级公章,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途径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学校发现或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并取得谅解,按违约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被派回生源所在地,不再予以改派。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需违约者,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违约的书面证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按违约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考取研究生和专升本的毕业生,须在上报就业计划前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户籍和档案关系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620日向山西省教育厅上报当年就业计划,一经批准不再改动,620日后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办理违约手续的毕业生应于75日上交《就业协议书》和相关材料,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上报教育厅审批,毕业生于8月底领取报到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在报经山西省教育厅批准后,学校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第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对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第二,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第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坚持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第四,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自己要求退回学校的;第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定向毕业生如不回原定向单位就业,需征得原定向单位同意,待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后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就业协议书》及原定向、保送单位退函,承担违约责任,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方可派遣。

第二十八条  派遣时仍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派回生源所在地,或申请将户口和档案在校保留两年,若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按规定时间派回生源所在地。学生在工作半个月到一个月之后,到所在单位人事或档案管理部门查看自己的档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派遣后,三个月内若发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应及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办;户籍关系遗失的,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在学校已上报就业计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毕业生再办理就业手续都属于调整改派范围,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调整改派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毕业后被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在当地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由当地就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就业手续,在毕业后两年内跨省、市、区就业的毕业生,需回学校办理调整或改派手续。

第三十二条  毕业后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如果在两年之内须将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